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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用“黑砖窑干部”,临汾不怕中央?

段春霞去年出席区上一次会议。资料图 尧都政府网站

段春霞的办公室就在这座大楼的三楼。潘京 摄
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当地一片哗然。(4月14日《央视国际》)
就在不到一年以前,山西黑砖窑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与极大愤慨。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迅速介入,黑窑工得到了解救,黑窑主依法受到了惩处,与此事相关的领导干部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人们对此拍手称快。然而,事隔不到一年,当时受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又在未经任何公示的情况下被重新启用,不能不让人感到震惊和气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二款同时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显然,这位被撤职的女官员“带病”走上领导岗位明显违法。据报道,自黑砖窑事件以后,这位女副区长就已经被撤销职务,但是其在区政府的办公室还归她使用,并且还配有专车,负责某工程的建设。也就是说,撤职处分并未对其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只是让她“暂时”在公众的视线里消失一段时间。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当初黑砖窑事件中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官员到底有多少得到了实际执行,是不是还存在这样类似的轰轰烈烈撤职、偷偷摸摸复职现象。
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队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百姓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既有监督权,也有知情权。按照公务员法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选拔与任免应当公开、公正和透明,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这方面做的还不是很好,近期出现的“80后厅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猜疑就是如此,加之存在的一些“带病”提拔现象,如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一些行贿官员仍官居原职等,自然使人们对政策的执行情况产生怀疑。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把任免官员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包括公开其家庭背景、学习工作经历等,争议自然就会得到消解,人们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也会得到提高。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官员的任免情况,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做出调查,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这也是临汾市政府恢复在百姓心目中权威性的途径。 (来源:新华网 任俊明)
黑砖窑事件免职官员是怎样复出的 据报道: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山西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
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段春霞的再任,既未公示,也正值处分的受限期,让人们不由得不怀疑去年因黑砖窑事件被处分的数十名党政干部,都会在集体“蛰伏”之后,随着段春霞的重新起用,“带病”走上新的领导岗位。
诚然,曾被免职的段春霞不是不能履新,但如此迫不急待地为她履新,至少可以显出,目前实行的问责制度,尚留有受处分者逃避的空间。
虽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年以后,引咎辞职的官员是可以复出的,但我认为,官员复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他(她)的复出任命手续。我们引进问责制的目的,是对失职者进行惩罚,同时令在职者产生警惕。现在,某些“事故官员”在间隔仅仅一年后就复出调任到另一个岗位,实际是以另一种形式给予补偿。我以为,这样既会使公众对政策产生不信任感,又弱化了对在职官员的警示意义。
同样,一名官员的复出,其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因为这些人被免职或者辞职的时候,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那么,当他们复出的时候,也需要有一个说明或者告知的程序形式。按照我国现行体制,至少应该在正式复出任命前,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投票表决,获多数票通过才有效。不经过这些程序,仅由人事主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行政会议通过任命的,都是不合适的。
试想,被免职官员在很短时间后复出,他如何证明公众原谅了他呢?如何证明公众重新信任他呢?我以为,官员复出既不是国家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不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一笔带过。(来源:中国青年报 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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