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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据新华社报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海忠明知检举人许宁无罪,竟在检举信涉及的被检举人王亚忱要求追究许宁的刑事责任的授意下,立即指令法院立案并逮捕许宁。日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郭海忠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分。许宁是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司机,检举对象是原阜新市委书记王亚忱。王亚忱找到郭海忠,要求追究许宁“诬告”的刑事责任。郭海忠置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承办人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许宁行为构成犯罪”的意见于不顾,蛮横地下令将许宁逮捕,致其被关押两个月。后来,王终因刑事犯罪被判刑8年。笔者在阅读这条新闻时发现,郭海忠这个徇私枉法的前法院院长,居然是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先进个人。查阅资料后笔者进一步发现,这种行事原则是“让书记满意”但又能获得“让人民满意”的荣誉称号的“能人”不在少数。例如,前些年,海南省挖出了一起工商系统买官卖官的窝案,从省到县10个落马的工商局长,每个都是“集多顶荣誉高帽于一身”,有“海南省十佳公仆”,有“人民满意公务员”,有“全国先进工作者”;去年落马的深圳某区检察长也是集“广东省优秀基层检察长”等多种荣誉称号于一身。他们顶着人民满意的称号,事实上,不过是像郭海忠这样“让领导满意”或者“让单位内部满意”(像集霸气与“义气”于一身的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积极为干警谋福利,在干警中口碑较好)的政法干警或者公务员,与真正的“人民满意”差距何止千万里?这不由得让人对各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公务员、劳动模范之类)”的荣誉称号保持警惕了。
“伪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公务员出现,并非偶然。“人民”和“人民满意”宏大叙事的口号,弄不好就被一些权贵玩弄于股掌之中。一些荣誉称号的授赠,不过是打着“人民满意”的幌子给一些官员加冕,成为他们升迁的资本。即使有些评选是想评出“人民满意”的人来,但评选程序上的巨大“黑洞”,也使良好的初衷无法实现。比如,2006河北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名单中,原本是顺平县电力局局长兼供电公司经理的田光辉,局长自“降”为没有行政级别的供电二所所长,以一线职工的身份名列50名省级劳模的名单。这只是媒体曝光出来的一个例子而已。很多评选主要就是通过行政层级的上报与审批,主要取决于单位或者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的意愿,所谓的“群众投票”、“公示”成为了走过场。而人民群众既不能决定评选结果,事实上也对此漠不关心。
最后,我还要说,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海忠有如此恶劣的陷人入罪的犯罪行径,仅仅因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就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分,这样的判决恐怕还是不能“让人民满意”。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 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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