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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不久前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由于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近日,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中国青年报》1月7日)
与在案件情节、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辙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不同的是,这次公权力的滥用,已经超出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延伸到所有报道“诽谤案”的记者群体上。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可怕。我不想从言论自由、官员应当容忍批评意见甚至新闻报道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就应免责等角度出发,对“西丰诽谤案”进行批判,笔者想谈谈一再被县委书记作为保护伞的“诽谤罪”。
公权力滥用总是要为自己找一个合法的理由,在所有“县委书记被诽谤案”中,但凡将应由“被诽谤者”自诉的案件,办成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公诉案件者,无一例外地都会搬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作为合法性依据。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在明确“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一般原则后,还附带有一个“但书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正是这一条款成为公权力滥用屡试不爽的“法宝”。
在稷山诽谤案中,“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和当地检察机关口径一致地宣称,“诽谤者攻击了当地的大好形势”,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西丰诽谤案的主角也曾说过,“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按照这一说法,被指为涉嫌诽谤县委书记的记者,无疑也严重危害到当地的社会秩序,所以“诽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公安机关介入“私人纠纷”也就再正常不过。
这其实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和笼统,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缺口”,使得滥用公权力者能够屡屡凭借这一“缺口”行“假公济私”之实。在公权力滥用和私权利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滥用公权力者无疑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被“任意解释”,但私权利受到侵害的“诽谤者”,除了用言论自由等理念来为自己辩护外,在法律技术细节上并不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了“官强民弱”下的公权滥用或者说私权受侵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但书条款”进行明确的立法解释,以堵住权力滥用的法律漏洞。因为只有立法者明确何种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才能确保言论自由、官员应当容忍批评言论这样的宪政原则,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毕竟,再宏大的理念,都需要通过具体的可操作性制度来落实和保障,正如每个滥用公权力者都要为自己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据”一样。(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贺方)
官媒诉讼:没有恶意,算不得诽谤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中国青年报》1月7日)
虽然被拘传未果,但该记者恐怕也会惊出一身冷汗。作为局外人,笔者亦感惊诧,一篇正常的报道竟招致公安局大张旗鼓不远千里赴京抓人?如果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今后还有几个记者敢于进行批评性和揭露性的报道?
近些来,政府官员针对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如2003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因被指为刘涌的“情妇”而诉《中国青年报》并索赔;辽宁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状告《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不实报道”;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诉当地报纸指其为“女张二江”等。这些指控中大都以诽谤、侵犯名誉权等理由进行指控。媒体既要履行新闻报道任务,又要应付这些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这让媒体和记者身心俱疲苦于应付。在巨大的权力和财力面前,媒体和记者往往显得是那么的渺小和脆弱,以至于媒体在做批评报道时不免畏首畏尾。媒体亦因此被民间批评为“只敢打死老虎,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监督、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记者务必让自己的新闻和报道尽可能去还原真相、接近事实,但我们不能奢求媒体报道,完全真实。囿于种种原因,媒体和记者根本就不可能在每起新闻报道中,都完美无暇。而某些政府官员却恰恰就利用这一点对媒体进行控诉,这也间接导致舆论监督环境的恶化。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避免因为媒体报道不能百分百符合事实,而被官员肆意指控的窘境呢?
这就不得不谈到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如果政府官员要在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做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无视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是蓄意地对他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
这条原则使得美国政府官员针对媒体诉讼急剧减少,也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媒体监督批评权,媒体在报道时不用再像以前在权力的淫威之下彷徨。观照我国政府官员针对媒体的诉讼屡有发生的现状,或许出台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的法规将有利于减少类似诉讼的发生,切实的保障媒体正常的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傅毅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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