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26/12 10:10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三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张景勇、吴陈)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新华网)

  道交法:人车均有责拟取消赔偿比 无责赔偿不超10% 

  人车均有责赔偿拟取消比例规定

  道交法第76条将修改,拟根据行人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12月23日)第二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都有过错情况下,机动车赔偿的具体比例。

    此次修改旨在更加科学地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

  委员称按比例赔偿不合理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重庵称,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但也有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幅度,有的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有委员举例称,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同样,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考虑事故错综复杂故修改

    李重庵表示,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李重庵解释,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明确机动车承担全责情形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对此,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维持“无责赔偿不超10%”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

    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暂不修改强制保险制度

    此外,在草案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

    法律委建议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来源:新京报  杨华云)

  “修改后交警适用法律更灵活”

  ——北京市交管局人士称应出台减轻赔偿责任细则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修改,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草案一审时的“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更易操作。

    该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基层适用法律时更为灵活,交通事故千差万别,基层交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该人士称,在基层交警自由裁量权加大的同时,最好能对哪种情况、过错达到了哪种程度,机动车方可减轻多少赔偿责任,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最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方都知道自己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监督交警工作”。(来源:新京报 王姝)

  “取消赔偿比例加大法院压力”

  ——法官称道交法二审草案相对以前有进步

    “二审草案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进步。”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王磊昨日表示,之前的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前提,除“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机动车方证明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二审草案删除了后一条件,只要求证明行人有过错,就可以减轻机动车责任。王磊认为,法官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只需依据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确定双方赔偿责任,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朝阳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则指出,草案二审稿虽有进步,但对减少纠纷帮助不大。因为没有赔偿比例,当事人无法在公安部门主持下调解或者自行达成协议,最终往往会诉诸法院,无形中会加大审判压力。(来源:新京报 陈俊杰) 

道交法修正案二审 机动车无过错不超10%赔偿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今天在京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后的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新闻网)

  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将明确事故赔偿责任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张景勇、吴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李重庵说。 ( 新华网)

  交通安全法将调整交强险保额过低及无责赔付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的“第七十六条”将作出必要的修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有望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外人大代表还提出,目前收取的交强险存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等问题,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给予调整。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司机、法学专家和法院、公安、交通、保监会以及地方人大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反复商量,并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国外有关资料以供借鉴。法律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

   机非事故不再“一刀切”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主责机动车不再赔四成

  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据了解的情况,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机动车无过由保险公司先赔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交强险费高额低将调整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有关规定时认真加以研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今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这些意见一并研究。(国际在线 廖雁)

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提请表决

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10%赔偿责任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维持了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的现行操作办法。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据此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草案还取消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体赔偿比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正案。(中国青年报)

交通事故将以责论处

道交法修正案删除赔偿比例规定行人有责时司机赔偿可减轻

 
——从过错推定原则到以责论处原则

  在汽车产生之初,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即以责论处。事故中,司机如无责就不承担赔偿,司机有责时,行人必须出示证据才能拿到赔偿。随着汽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在以责论处的情况下,行人很难拿到赔偿,这就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于是部分发达国家转而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判定交通事故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司机无责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过错推定则是先认定司机有错,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清白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这加重了司机的责任,但现实情况下,司机有时难以承担全部赔偿,强制责任险制度便应运而生。

  我国的道交法订立之初是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但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指引下,即使司机能证明自己无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赔偿。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坚持过错推定原则,二审稿又重新确立以责论处原则,有专家认为这是以公平为先的立法取向的体现。此外机动车无责时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款蕴含着人文关怀,在现实情况下也是可行的。

  本报讯 始终意见纷繁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重新确立了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删除了一审稿中对具体赔偿比例的规定,同时新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意见不一,但仍被保留。

  ■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才负全责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交通事故赔偿应具体裁量

  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稿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依据双方责任,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此外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行人负全责机动车承担最高10%赔偿责任

  此外,一审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该再赔偿,但也有意见赞同本条规定。二审稿保留了这条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一致,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认为基本可行。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司机召开的座谈会上,参会司机们也基本赞同这条规定。(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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