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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特权被判决推翻 车辆定损10.5万 法院判赔26万———
本报讯 长期以来由保险公司把持的车辆定损特权,被法院判决打破。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将保险公司定损的10.5万元赔偿款,提高到26.6762万元。
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10.5万元。东兴建材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852万元。之后,东兴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852万元和拖车费3910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修理费,认为应支付修理配件费用105000元、拖车费3910元、工时费20000元、实际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东兴建材厂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东兴建材厂自行联系修理厂对其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拖车费的判决。(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罡 张印龙)
修车费高于定损价引争端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张印龙 记者王皓)市一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定损举证责任,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
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该车在南四环肖村桥下与前车追尾,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负本次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定损10.5万元。建材厂对此提出异议,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万元。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修理前,投保人应会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修理费10.5万元。建材厂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建材厂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对定损金额发生异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材料厂自行联系修理厂进行修理,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此亦应提供证据,证明材料厂的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材料厂车辆修理费26.2万元的终审判决。
一中院法官介绍,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复保险车辆的情形。此案的判决旨在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最高投保限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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