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仍有较大改革空间 道交法应修改完善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17/12 11:01 〗

 

交强险仍有较大改革空间 

质疑交强险(中新社发 刘道伟制图)
 

   “听证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一次费率和保额调整了多少,而在于它为我们未来的公平、公正博弈开启了空间。”

    备受公众瞩目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在此次听证会上,交强险费率将有可能平均下调10%,责任限额则由原有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加上今年年中出台的交强险浮动费率办法,交通责任事故率低的司机有可能享受到较低的优惠费率。

    交强险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听证会等博弈机制在我国也还不成熟,不能指望对它的定价一次两次就一步到位。因此,听证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一次费率和保额调整了多少,而在于它为我们未来的公平、公正博弈开启了空间。每一次听证都能切实解决一些问题,同时获取多方面的不同意见,为交强险不断完善打下坚实基础。此前交强险“费率高,保额低”一直备受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费率的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没有经过公众质询和听证。听证会的召开无疑是监管机构尊重法律、顺应民意之举。

    本次听证会最大的两个亮点,一是调低了强费调高了保额。二是对于被社会各界一致视为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罪魁祸首的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付问题作了实质回应。

    虽然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在内,有关人士强调“无责赔付”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进行审议,不在此次听证会的讨论范围。但从本次听证会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下调为200元来看,保险监管机构还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同时,根据正在修订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最高将只需承担10%的责任。这是一个最高限额,那么财产赔付的最低限额当然可以更低。据调查,在交强险赔付中,财产险赔付发生的几率约为九成,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成本搭在了财产损失上。机动车之间无责财产赔付的降低,将有可能使人身伤亡的赔付和医疗费用赔付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现阶段的调整方案建议,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实际死亡赔偿金基本上都在20万元以上的今天,这个保额仍显不足。同时,对于赔付较高的人身受伤部分,8000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则远远不足,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这样将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同时也会直接增加事故司机的负担。而2000元的最高财产赔付仍显多余。取有余而补不足,仍是今后必须不懈努力的方向。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对于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以及一些责任悬在半空而生命救治迫在眉睫的案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出手,成为挽救生命的关键。有人建议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应该从交强险中提取,而应从交通罚款中提取,因为事故多是由交通违章等造成。这里的交通罚款,不仅是不买交强险的罚款,还有违章罚款。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面。因为有很多不违章甚至是无责事故,也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从交强险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是保护人身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司机和车主的需要。但从交通罚款中提取资金的建议也有其合理性,今后是否可以研究和探讨这方面的可能性?

    交强险除了根据车型执行区别费率以外,是否还应该根据区域的不同执行区别费率?实际生活中会发现,不同地区交通事故发生的比率和交强险的赔付率都是不同的,比如北京上海的事故发生率和赔付率可能就比较高,但西部和农村地区可能就会比较低。如果执行区域性的区别费率,不仅更加公平合理,而且能够有效提高投保率。据悉,交强险首年投保率仅为38%,主要是占机动车比例达到65%的摩托车和拖拉机“拖了后腿”,投保率分别只有26%和15%。而这两者,恰恰主要分布在中小城市和乡村。若它们的保费进一步降低,投保率可能会随之升高。(来源:长江商报 童大焕)

新闻分析:交强险调整呼声暴露汽车社会不和谐根源  



 

资料图片:交强险费率听证会12月14日举行。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南辰)备受各界关注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近日在北京举行。由于听证会召开之前,降低费率已经毫无悬念,因此,这次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相关条款的质疑成为关注焦点。

    我国于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严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这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条款如果不进行修改,百姓要求取消机动车之间事故无责赔偿的呼声就很难实现。这也促使我们反思近期我国汽车社会一些不和谐因素的根源,其中相当一些与法律缺位或不当密切相关。

    例如,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保护弱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需要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完善的配套法规保障。而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缺位。一些地方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如果逃逸,就会使受害人家庭遭受双重打击而得不到及时、到位的救助。

    再拿交强险来说,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目前保险公司的赔付中很大一部分是无关痛痒的小额财产赔付。“如果剔除财产损失责任,交强险的赔付成本能降低25%。”这也需要有关法律部门对相关法规细则进行调整,这样就能把交强险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减轻有车族的负担,并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撑起更大的“保护伞”。 

    除了法律因素,造成我国汽车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做不到从大局出发,以社会效益为重。例如,百姓对交强险首份盈亏报告的质疑,相当一部分集中在经营成本支出上。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这样的社会公益性质的险种,到底应该把成本控制在怎样的水平上,这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问题,更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已经明确表态,要进一步压缩交强险的经营成本,这值得百姓期待。对于这个道理,那些国际油价一涨就叫“亏”,就忙着要涨价或向国家要补贴的石化垄断企业更要有清醒的大局意识。

    再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来说,其保护弱者的初衷也不能被误读为一种简单的“二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对立思维: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机动车确实是强者。但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从大的角度看绝非仅仅被机动车与行人分摊。以北京“南二环奥拓撞人案”来说,那对农民工夫妇闯入封闭的南二环主路,从交通安全教育的角度看,与相关部门的职能缺失不无关系。而当时交强险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提醒有关部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考虑到国情,考虑到操作层面的难度,更要均衡考虑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民生诉求。(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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