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规定:因国防征用私家车政府将补偿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11/12 14:39 〗

 

  北京首次明确规定因国防征用私家车政府将补偿

   领预征证书后不履行告知义务又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国防动员征用私家车,政府将给予补偿。比如遇战争、战备等情况。这是北京市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四轮驱动车尤其受到国防动员的“青睐”。 
 
   11日上午,《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宣传贯彻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

  《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将对货车和四轮驱动的客车等民用运力进行登记。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将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转让或者报废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征用民用运力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将按照征用计划安排,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给予补偿。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改造的运载工具。

  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记者饶沛)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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