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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就道路安全法草案听取司机意见
本报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毛磊、刘晓鹏)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1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与会司机在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强制保险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关于机动车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的司机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
有的司机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关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有的司机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有的司机提出,现实中还有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法律对此也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有的司机说,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当负全责的情况已经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在实际处理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常不能按照规定得到减轻。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其损害也往往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道交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只有几万元,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有的运输企业,一年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总额甚至比保费总额还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才能解决问题。
有的司机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分别设限,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5万元,最后却只赔付了2000多元。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有的司机提出,现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周期长,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大法工委再征道交法修改意见
就交法76条修改 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

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这一修改关系每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
在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如何确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人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还有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人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责任应当是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机动车承担多大赔偿责任
关于法律是否应该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人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赔偿比例是否应规定幅度,有人认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同样是全部事故责任,但落实到具体赔偿可能千差万别,建议规定幅度。也有人认为,赔偿比例应当固定,不宜浮动,否则会因个人裁量权因素导致同样事故不同责任的处理结果。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人表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人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还有人表示,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交强险应该如何配套
有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还有人表示,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
道交法第76条修改:设施不善致事故交管部门应担责 《道交法》拟作重大修改第76条成关注焦点 市民建议———
本报记者报道 备受关注的《道交法》第76条正在修改过程中,不少市民就此致信本报民意直通车,建议这部法律修改过程中,应考虑由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导致交通事故也要追究交管部门的责任。
■交通设施不完善司机行人都受害
实施了三年多的《道交法》拟作出重大修改,上个月《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一审。修正后的草案细化了机动车的赔偿比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分为四档,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全责时,机动车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刊登后,不少市民致信本报民意直通车发表己见。司机徐小姐对修正案草案有话要说:“有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机动车双方都可谓是‘无辜’的。比如随着路越来越宽,一个绿灯未必能通过马路,红灯亮起后,行人要么抢行、要么站在车流中间,如果机动车一个不小心撞上了行人,现行处理办法是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事故的发生与绿灯时间太短、马路中间又没有过街安全岛有关,可以说交管部门没有合理设置交通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交管部门也应担责,可法律中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两方的责任。”
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持类似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在少数。
■机动车无过错也担责仍是争议热点
针对机动车无过错该不该担责任也引发了各方激辩,有意见认为机动车有保险来保护,而行人则没有任何保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该多担责;另有意见驳斥称,法律应以公平为先,机动车无过错,就不该担责,否则会助长行人不守交通规则的恶习。由于各方意见不统一,这部涉及每个人出行的法律将在修改后进入二审程序。
■法规涉及千家万户民意直通车征集市民意见
本报民意直通车栏目将从今日起向市民征集线索,如果您发现本市道路上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请您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两种方式告诉我们,您的线索可能会成为下期民意直通车的选题,让我们共同为本市交通设施“纠错”。
如果您对《道交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有话要说,也请您发至“民意直通车”,您的意见可能会在今后民意直通车栏目中刊登。(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徐笛 李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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