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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76条修改体现民意但仍需完善
专家建议剔除财损无责赔付规定
今年10月24日,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外,该修正案还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有主要、次要、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 修改前的道交法第76条,是现行交强险中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根据无责赔付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至少赔偿有过错一方至少400元的财产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全国人大对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明确,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有利于避免行人的故意违章行为及恶意碰瓷现象;不同的比例分担既体现了对行人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过错的不同程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意义。
修改呼声由来已久
“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呼声由来已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介绍,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几位领导就曾找过包括他在内的几位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因为当时社会各界对该条款的意见非常大。
据介绍,道交法第76条的出台,是为了体现人文关怀。但王卫国发现,人文关怀的概念用得太滥了。
2005年9月的征求意见会上,王卫国表示,道交法第76条最主要的问题是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如果真体现一种人文关怀,首先应该使道路更加安全,使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使交通事故尽可能少的发生。”王卫国说,如果法律条款客观上导致一部分交通参与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加了受害者受害的几率,就不能说这是一个人文关怀的立法。
事实上,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了碰瓷现象。一些行人和自行车也在路上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无论他们有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机动车负全责。
建议把财产损失剔除出去
11月8日,王卫国将受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阐述对全国人大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的看法。“我到时候肯定会强烈呼吁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剔除出去。”他说。
王卫国认为,把财产损失也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道交法第76条的一大败笔。有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来的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车碰车,而非车撞人。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成本搭在了财产损失上。其结果是,此前的商业三责险“保费低、保额高”现象,演变为交强险实施后的交强险“低保额、高保费”。于是人们开始怀疑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可以说,道交法第76条把保险法、侵权行为法的关系都搞乱了。”王卫国说。
“全国人大的第76条修正案草案仍存在缺点或不足。”刘恺湘指出,其中一个缺点就是未能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把交强险视为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险种,混淆了两者的界限。交强险其实应当只限于人身保险,其功能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及时补偿与救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负担应当通过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去解决,在没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去解决。
王卫国草拟了一份第76条的修正草案。在该草案中,王卫国建议,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过错所致的,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损失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发生受害人死亡和重伤的情况下,受害人依过错承担的直接损失部分的10%,由机动车一方分担。
王卫国建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郭永刚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专家建议交强险剔除财产赔偿 终结“暴利”时代
专家建议交强险剔除财产赔偿
交强险再度处于风口浪尖
晨报讯(记者 李隽琼)实施1年多而备受争议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在昨天召开的“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们达成的共识是,交强险应剔除财产赔偿责任。 这或许将是医治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畸形现象的一剂良药。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期间,关于交强险“暴利说”一直不绝于耳,公众深信交强险存在高额利润,而保险商则一直抱屈。
导致交强险畸形现状的诱因之一是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76条“无过错推定”原则,后者的修改在公众暴风雨般的舆论中提上了议事日程。上月24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分等级予以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但关注此法案的专家们对草案修改存有异议。“修改草案中仍然没有对交强险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做出区分。”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说,“我的意见是交强险解决的应该是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对财产损失并没有如此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保障的内容。”据其介绍,国外立法中,将财产赔偿作为强制险是不存在的。
此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和刘飞博士的赞同。王卫国教授称,将在11月8日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研讨会时反映该观点。“我将强烈建议,将财产险取消。事实上,交强险本来是为了救助人身伤亡的,而实施的结果是被大量用在了财产损失的理赔上。”
刘飞进而认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内容,交强险应该相应地降低保费。车险专家谢跃亦表示,交强险当时出台时就是因为法律环境的改变,而导致了价格拉高。“全世界对于交强险这个险种几乎都是立法的。它们的立法中,绝大部分都是只对人身实行无过错,甚至过去那些对人身和财产都实行无过错的国家,现在也在从无过错向财产有过错过渡。”(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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