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给滞纳金封顶 天价滞纳金将终结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29/10 07:17 〗

 

天价滞纳金有望终结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审稿给滞纳金封顶


 
2006年10月18日,郑州荥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天价滞纳金”案



  关注立法·行政强制法———

  欠缴100元交通罚款,滞纳金却高达2808元,为此,北京司机张先生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将交警队诉至崇文法院。无独有偶,在河南一辆小吊车欠缴养路费6万元,其滞纳金罚单高达40余万元。天价滞纳金一直为民众和法学专家所诟病。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回应民意,向天价滞纳金开刀。草案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欠缴100元,滞纳金也只能罚100元。法律草案给滞纳金数额封了顶,天价滞纳金有望从此终结。

  ■案例

  欠缴罚款滞纳金翻28倍

  司机告交管败诉

  今年1月19日,张先生为驾驶证年审时,才知道自己2004年6月被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现场处罚100元不扣分。两年多来,100元罚款累计的滞纳金已达2800余元。张先生自称不记得接受过处罚,而且处罚通知书上面没有他本人签字。而交通队的说法是,张先生因违反交通标识标线被当场查获,交警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但由于张先生拒绝在罚单上签字,交警在罚单上进行了注明。两天后,交通队向张先生送达了处罚通知书。但张先生否认接到了处罚通知书。对于“毫不知情”的说法,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所以不予采信。而且张先生的起诉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诉讼期间。败诉后,张先生表示要提起上诉。

  类似案件并不鲜见。通州一公司负责人张先生为车辆年审时,也碰到类似窝心事,他被告知一辆金杯车2005年5月份有一张200元的罚单,到现在包括滞纳金已经“滚”到了4712元。张先生连称冤枉,说之前两年年审时也未被告知有违章。而通州交通支队称去年8月份之前,年审系统不显示违章信息。

  ■各方反应

  律师张华利如今的滞纳金已变成了霸王条款,滞纳金的标准畸高,一般在每日征收应缴款1%至3%之间。如此畸高标准,稍微延长一点时间,就成了一笔巨款。这些滞纳金条款,就是以罚代管的老体制的东西。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同时存在,甚至比行政处罚还要重,能说它不是罚款吗?现在正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市场化管理、服务型政府,这些关系到整个社会菜篮子、米袋子,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应该更具有亲民性。

  司机赵师傅天价滞纳金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卖了车交不起,倾家荡产也不可能交清。那么,滞纳金收还是不收?如果不收,那是有法不依;如果减免,法律岂不打了折扣?如果执意征收,后果很难预料。所以,现有的滞纳金征收方式都必须进行修改。怎样修改,我认为应该通过听证程序,这样的立法才能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案例

  河南天价滞纳金并未缴纳

  去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接到举报,查扣了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该车自2003年以来一直没有缴纳过养路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交通规费稽查处对该车处以巨额罚款,欠缴养路费是6万多元,而被处罚的滞纳金却达40余万元,滞纳金超出本金6倍多。这一事件引起了媒体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进而引出了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的讨论。记者昨日获悉,这一备受关注的天价滞纳金实际上并未执行。

  去年10月,被认定是欠缴养路费小吊车车主的河南省地矿局水文二队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车在被查扣前就已经易主等理由,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的缴费通知书。去年10月1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昨日致电荥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案开庭审理后不久,原告提出了撤诉,撤诉的具体原因不详。据悉,欠缴养路费的小吊车目前仍然被扣,而天价滞纳金实际上并未执行。知情人士称,小吊车早就已经报废,利用价值不大,而车主并不愿缴纳这笔巨额费用,因此此事很有可能不了了之。

  律师说法:

  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北京律师周泽认为,滞纳金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是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责的结果,并不是罚多了就不正当,而罚少些就是正当的,关键是行政机关要履行告知和催缴义务。

  法律草案专作修改滞纳金有了封顶上限

  “天价滞纳金”早已为社会深恶痛绝,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征集意见过程中,就有意见提出草案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草案积极回应了民意,新增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新规有望终结按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滚雪球式发展形成天价罚单的现象。

  现实生活中,天价滞纳金的产生,其责任也并不全是违法者、违规者的过错。以北京司机张先生为例,如果真如其所说,交管部门并未尽告知义务,那么交管部门也应担责。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故意”不履行催缴告知罚款的义务。因为滞纳金或罚款可以按日累计加罚,而滚成天价后,欠费人也只能如数交罚款,面对这笔“曾经合法”的收益,执法部门当然会懈怠催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称,法律惩戒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人们纠错。但是,当滞纳金达到离谱的“天价”地步,就失去了法律原本的纠错意义,也违背了滞纳金设定的初衷。

  “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手段起到了作用,行政强制措施就应解除。”草案二审稿还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小损失为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这些原则性规定都可谓保护公民权利的体现。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我国第三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立法。行政强制法旨在维持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限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对民众维护自身权益很有助益。此次行政强制法草案二审稿新增针对滞纳金的规定,可谓及时回应了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保护民众权益的职责所在。( 北京青年报:侯毅君 孙昌銮 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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