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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76条引发委员激辩 机动车无过错该不该担责任
本报讯 道交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最高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第76条的修正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激辩,一方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赔偿比例适当,一方认为机动车无责无需再赔偿。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很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网民也提出了不少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可以说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南振中委员说,草案在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面比较充分,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比例高出20%。草案还新加规定,机动车无责时,也需承担最高10%的赔偿责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法律责任上给予倾斜,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各项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硬要求机动车一方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这就有点“于法无据”,建议将其删掉。这样才能较好地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令人心服口服。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陈士能委员,他说,如果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还要担责,这样的规定令人无法理解。
也有常委会委员支持机动车一方多担责。周玉清委员说,草案的修正也应充分考虑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比如,农民往往对交通规则不甚了解,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后,整个家庭都会受到拖累。还有的委员认为,在道路上,毕竟行人是弱势的一方,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有违章的行人也同样有违章的机动车,在违章行为无法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法律应体现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还有的委员提出,道路设施设置也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此时交通管理部门应担责。陈难先委员说,以北京的平安大街为例,在部分路口一次绿灯只能让行人走过一半马路,红灯亮起后,行人要么抢行过街,要么站在车流中间,这时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也应担责。
律师说法:道交法修正解决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本报讯 世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伯松律师表示,新法的修订主要解决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便利了。以前道交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证据需要机动车或者交通队来寻找,现在只要持交通队责任认定书法院就可裁决。
同时,修订后的法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条比以前相应的降低了机动车所承担的赔偿比例。以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南二环奥拓撞人事故为例,法院认定司机对行人之死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行人横穿二环主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新法规司机一方赔偿额度是40%。
范伯松律师表示,修订后的法规比以前有所进步。
北京数据:1353起交通事故使用全责条例
2005年5月,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在其后的一年内全市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6294起。其中,死亡事故1222起、伤人事故4769起、车辆损失事故303起。交管部门使用《标准》全责条款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1353起,占适用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21.5%;使用《标准》中AB类条款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事故有2665起,占适用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42.3%。
《标准》向社会公开了交管部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将交管部门办案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对办案民警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取得了百姓放心、民警省心、警民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据统计,《标准》实施以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信访案件22起,占信访总数的11.9%,比上年同期下降77.3%,98%的受访当事人对民警的工作表示满意。(北京青年报:徐笛 李仲虞)
“第76条”终于要改了 这两天,各报纷纷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审议的消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该草案对道路交通法第76条做出了修改,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并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在最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还没有哪部新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过激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获得了整个社会的积极评价,但另一方面,该法与当下法律环境的不配套,个别条款的措辞含糊与责任分配不当,又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其中,著名的“第76条”就处在争议乃至非议的风口浪尖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变成了高悬在机动车驾驶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而在后来的执法实践中,“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由于该条款对机动车减轻责任的措辞非常含糊,各地开始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出现了标准差异。再加之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第76条”的理解不同,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对新法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就以“第76条”作为道路违法的护身符,交通违法现象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大而有增无减。于是,“第76条”面临甫一落地就不得不修改的窘境,不仅媒体的批评连篇累牍,每年的全国两会上也都有多名代表提交修法的议案。在延宕了三年之后,“第76条”终于还是顶不住,做出了更符合公平原则、也更切合实际的修正,也许,这算得上立法机关善于听取民意的表现吧。
实施不过三年的新法不得不做出“重大修改”,反映出当初的立法失误。回想起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但此前,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这样的案例再一次提醒我们,对于一个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来说,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是多么重要。
“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北京青年报: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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