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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当事人未及时缴纳罚款或有关税费,罚金最高“翻一番” 新华网快讯: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当事人未及时缴纳罚款或有关税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就是说最高“翻一番”。(来源:新华网)
交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拟封顶 最高“翻一番”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拟封顶 新华社电 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比例已经分别作了规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北京青年报:刘奕湛 周婷玉)
修法明确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如何划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责任?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76条涉及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3年多来备受争议。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对相关责任划分规定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今天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立法宗旨。但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
实践中,不少地方立法已经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但是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负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白景富今天表示,上述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表示,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体例标准也将在此次修法后获得统一。(中国青年报)
机动车无责赔偿拟不超过10%
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拟作重大修改,昨日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坚持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细化为四档,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全责时,机动车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自从2004年5月道交法实施以来,第76条第1款第2项一直备受关注。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受国务院委托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担责;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这种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评价,但社会上对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比如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或行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何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保护,道交法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不统一。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修改意见。
权威访谈:机动车多担责源于民法通则规定
本报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多承担责任。不少机动车驾驶人认为这不公平。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机动车多担责源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问:为什么法律精神要求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多承担责任?
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相对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运用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机动车要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侧重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也增强了法律可操作性,还可以统一全国各地机动车责任比例标准。
问: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10%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来国务院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赔偿最多不超过10%。这次对道交法修正过程中,采用了原来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事故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了,除此之外也没有一个其他的比例比它更有说服力。
具体修改
修正案草案将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北京青年报:徐笛)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来源:新华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成焦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等有望审议通过
新华社电 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胡康生、王以铭、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洪虎、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年来,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但是,社会上对其中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争取使法律的规定既能侧重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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