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高速收费被诉追踪:市政府授权成挡箭牌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16/10 09:32 〗

 

  京石高速收费被诉追踪:公司称收费经市政府授权

  因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不应收取其5元通行费并出具已作废的发票,赵先生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高速通行费5元。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称,京石高速收费,是经市政府授权并在合法经营期限之内。

  原告:贷款已清收费应停

  被告:经营期限至2029年

  赵先生称,2007年7月9日,他途经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后来,他从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已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有数亿元盈余。

  赵先生认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为已经收费期限届满的公路,京石高速不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首发公司的代理人解释,2000年10月8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将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经营权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明确指出,京石高速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故首发公司现在对京石高速进行收费行为,是经政府授权并在合法的经营期限之内。赵先生所依据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本案中不适用。

  首发公司代理人称,赵先生使用国有资产,接受首发公司的服务,交纳通行费是其应尽的义务。

  原告:发票失效有权拒交

  被告:更新发票需要时间

  赵先生在交纳通行费时,得到了一张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发票。

  但之后他得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他认为,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办法,首发公司出具的5元发票属过期失效票据,他有权拒绝交纳。

  该代理人承认,在向赵先生出具的发票上使用的是变更前的名称,但其说,首发公司名称的变更,只增加了“集团”字样,并不会令人产生歧义。并称,2006年10月23日,首发公司变名后,便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新的发票。但发票的申请、批准以及发放,需要一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必然存在时间差。到今年7月中旬,旧的发票就已经被废止。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及辩论后,赵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将于本月22日宣判。

   相关法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新京报 吕佳瑜)


贷款已还清 司机状告京石高速公路收费无据案开庭 原告拒绝调解  

高速路贷款已还清是否应收费

 
    因途经京石高速公路时收到了一张“失效”的发票,而且认为京石高速公路已过收费的合法期限,不应再收取费用,赵先生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5元钱。今天(15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首发公司提出,可以为赵先生更换发票,但其不能要求无偿享受首发公司提供的服务。

    2007年7月9日,赵先生到京西办事,途经首发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但之后不久,赵先生就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的规定,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不应该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除此之外,首发公司在将名称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仍出具印有变更前公司专用章的过期失效发票,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行车辆就有权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对赵先生的起诉进行了反驳。首发公司提出,根据有关文件,北京市政府将京石高速公路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因此首发公司现对京石高速公路进行收费是经过授权并在合法的经营期限之内的。至于通行费发票上印章的问题,该代理人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更名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只是增加了“集团”字样,并不会令人产生歧义。而且这种变更只是名称的变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管理体制等都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的问题。“公司更名后,已经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新发票。但新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的批准、指定印刷厂、印刷厂的印制直到最后分发到全市各收费站点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京石高速公路的收费不可能停止,这必然有一个时间差。”最后,该代理人还认为,即使是赵先生所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其也只是在当时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而不是交纳之后有权要求退还。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及辩论后,法官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赵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李松 黄洁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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