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合同征意见 两次修不好汽修厂出钱再修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17/07 15:29 〗

 

  北京市首份汽修合同征意见 两次修不好汽修厂出钱再修

  修理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修理厂违反约定动用了车辆,须要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昨天,本市首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开始网上征求意见,其中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汽车配件:使用假配件修理厂应负责赔偿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如果因为修理厂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自备配件送修,还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如果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的,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此外,合同还规定,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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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自用车:违反约定动用车辆须赔偿损失


合同约定,修理厂自接收待修汽车起到竣工交付送修的消费者之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都不能动用在修或待修的汽车。如果修理厂违反约定动用了车辆,须要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同时,修理结束时,消费者不能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延期接车。

■解读: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几年来的投诉情况看,汽车修理厂擅自开走客户未及时取走的车辆,甚至有消费者投诉称自己的车被修理厂开出去发生事故。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取证也比较困难,因而多数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这位负责人说,从投诉看,类似投诉主要发生在小修理厂或一些路边修理店,有些店甚至赔不起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设置的这个条款,将对这些修理店起到一种很好的震慑作用,万一再发生这类纠纷,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相比之下,正规汽车修理企业管理比较规范,一般不会存在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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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修质量:两次修不好厂家承担再修费用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此外,消费者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解读: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要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根据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为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能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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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付使用:没有竣工证消费者可拒绝交费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汽车修理完工后,修理厂必须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送修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如果修理厂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解读:据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当机动车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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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反应

消费者

配件应明码标价让车主自己选择

对于即将出台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消费者王先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有这个合同,真是太好了。”王先生拥有私家车已经五年了,对于汽车修理厂自然也不陌生,“汽车一进了修理厂,我就没有了说话权。该怎么修,花多少钱都得听厂家的。”

王先生表示,现在汽车修理厂在安装和更换新零件时,一般都不会主动给消费者看换的是哪种零件。其实,很多零部件都是可以修复的,但有的汽修工为图省事往往会说,这个零件不能用了,必须更换,车主为此要多支付几倍的冤枉钱。

“合同中还应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车主自己选择。”王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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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还应增加处罚规定

车主张先生表示,有了这纸合同后,哪些是消费者的责任,哪些是厂家该负的责任就非常清楚了,作为消费者,肯定是乐意的,“但是还应再增加一些规定,如果一方不遵守合同,是不是可以进行处罚。”

张先生说,有一次因为剐蹭事故,他将汽车送进了修理厂。原本说好两天后提车的,但直到第四天厂家才通知让他去。

拿到车后,张先生突然发现,里程数不仅多出了五百公里,车身竟然还多出了几道划痕。愤怒的他立即找到厂家,怎料厂家根本不承认私自动用了他的车,甚至还说是原来就有的,是他自己没发现。“我当时就想,如果能有个合同约定,就不会吃这个哑巴亏。”张先生郁闷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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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

合同出台后对正规企业影响不大

这份即将出台的汽车修理合同,对于汽车修理企业的约束力有多大?位于小武基汽配城的一家车行负责人陈小姐告诉记者,这份合同最主要的约束对象可能是那部分不规范经营的修理厂或小规模的企业,对那些一直合法经营、自身管理很规矩的企业来说,应该没什么影响。

陈小姐说,随便开走客户的车、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甚至卸走好零件换上劣质零件、修车不给发票甚至连白条都懒得打等现象,修过车的有车族可能都赶上过,“而且,这种经历肯定都是在小店或路边店里发生的。”

陈小姐还盼望这份合同尽快出台并推行,“有了合同,不守规矩的厂生意就难做了,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企业就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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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合同使解决纠纷有了依据

“《合同》明确规定了汽修厂以及委托修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汽修厂来说,参照合同能够合理地解决纠纷。”十里河附近一家专修大众车系的维修厂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们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事情,给客户用了进口配件,价格高了一些,客户却认为修理厂在讹人,闹得不可开交。“这种纠纷在汽修企业经常发生。现在每一项写得清清楚楚,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维修时,从配件的选购到最终修理,都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了企业的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规范的《合同》将使企业纠纷减少,越来越多的客户,会选择我们的企业来修车。”(北京娱乐信报信报记者 革继胜 闫峥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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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合同网上征求意见

今天起至7月24日,《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将在“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工商”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留言板或者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了300万辆,汽车维修企业也超过了5500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数字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了其中的很大比重。

据介绍,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五大问题: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三、维修过程不透明
四、故障诊断不清
五、夸大故障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消费者和其他汽车托修方在遭遇侵权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维权艰难。(北京娱乐信报)

 时评——有了“汽修合同” 监管更重要

 昨天,本市首份《汽车维修合同》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合同做了如下约定:用假配件修车厂家得担责;修车不开发票车主可拒绝付费;自备配件出问题要担责等。(见本报3版)

随着北京市汽车保有量突破300万辆,与维修厂打交道的人也越来越多。而修车的经历也被一些亲身体验过的车主形容得苦不堪言:在进入汽修厂之前,要么因为不知道水深水浅而底虚,要么就是因听了过来人绘声绘色的讲解而犯怵。进了汽修厂,则要打起百倍精神,与之斗智斗勇。既怕其夸大故障,更怕没诊断出故障;既防着修车过程中被人糊弄,更怕开口质询被人看出是“外行”;既担心人家给装上假冒伪劣配件,更得陪着笑脸以防惹怒对方,给“修”出新的毛病……

一些普通修理厂这样,4S店也不能全让人放心。就有人到那里进行日常维护,被忽悠得把原本“风华正茂”的四个轮子整体换下,而且没有折旧;还有人只是去给车换个火花塞,结果被不小心扯虚了线路,驾车走在路上左冲右突,险象环生……

虽然不是家家修理厂都这样,但是在少数人渲染下,这种情况显然被扩大化了。就有车主这样形容:修车就是一个“防着被宰但总有可能被宰得更狠”的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这份《汽车维修合同》无疑承载着所有车主的厚望。毕竟,有了合同,咱们就可以丁对丁,卯对卯;丑话说头里;事事摆在明面儿上。到时候,谁违约咱上公堂。

不过,就目前来看,《汽车维修合同》要想真正成为广大车主的“保护神”,还得相关部门在各个方面多下工夫。

从报道中我们看出,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到这样的地方修车,放在从前,多数时候没什么合同不合同的说法,往往是口头约定一声,车能修成什么样,一多半得看厂家的良心。合同开始使用后,能不能“普及”到这样的汽修厂,是个问题。就算工商部门挨家挨户给发下来了,人家愣不使用,或者睁眼说瞎话告诉你没有,车主除了走人还能有啥办法?不过,为了图个费用实惠,多数车主只怕会出了这家又进了那家,而那家也不一定就会乖乖地提供合同。

说到签订合同,相信一些正规修理厂、4S店会执行得相对到位。不过等到出了纠纷时,车主却未必处于有利位置。比如合同约定: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如果因为修理厂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相关举证却不是一般车主能够轻易做到的。至于修理厂不得动用在修或待修的汽车,则更是说不清的事情。车主如何能判断修理厂开着自己的车是在“维修检验”还是在兜风?也因此,出现纠纷后,车主极有可能即使拿着合同,也会陷入“事实不清”、“无法举证”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想借着《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之际“啰嗦”几句。要想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首先得加强监管,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使《合同》能真正签到车主手中;其次,还得对相关规则进行细化。比如出现纠纷后,要共同举证,或修理厂举证等。然后,还得要透明维修价格,让车主在修车时可以不用摸荷包就选择正规厂家。

从这方面说,有了《汽车维修合同》,监管和细化更重要。(北京娱乐信报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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