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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交通管制必须提前告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本报记者报道 从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也将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制定下发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措施的前10项将于7月1日起实施,后6项将从9月1日起实施。
■核发驾驶证时限缩短
7月1日起,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实行按现行编码规则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车辆报废后车牌可继续使用
7月1日起,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临时交通管制须告知群众原因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提前向社会公布。新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可代办机动车牌证
新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从9月1日起,代办车辆牌证,群众购买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审核,监督指导,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对于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办牌办证业务。
链接:部分服务群众具体措施
■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北京青年报:毛羽)
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是: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以上服务措施,一至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十一至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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