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尽快使用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新技术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04/06 07:38 〗

 

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新技术亮相

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推动使用这一技术

既能够检测出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又能够最终实现网络实时监测,且成本适中,这就是新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即Vmas)。在6月3日召开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新技术恳谈会”上,国内在用车尾气检测知名专家一致认为,为了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空气质量不再恶化并逐步好转,国家应尽快推动这一技术的普遍应用。


汽车经一段时间运行后,汽车发动机的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在一般情况下,汽车经8万公里运行后,CO(一氧化碳)、HC(碳氢化合物)和NOx(氮氧化物)的排放会成倍增加,其中,CO、HC增加幅度最大。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大气污染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介绍,机动车的排放来自实际使用中的所有车辆,即所谓的在用车。一辆高排放在用车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到正常机动车的10倍以上。国际经验证明,检测出这些高排放车辆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是削减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最有效办法。其中,科学的检测方法是关键,只有能检测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法,才能真正准确地识别高排放车辆,达到控制和削减污染总量的目的。

早在1993年,我国就确定了检测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单怠速法及限值。但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化油器车,而无法有效识别使用电喷和催化转化器技术车辆的排放超标情况。为此,我国在2005年又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双怠速法,同时推荐使用工况检测方法。

但实际上,双怠速法只能检测出HC和CO的浓度,不能对NOx的排放进行检测。而只有简易工况法才能对机动车排放的3种污染物HC、CO和NOx进行全面检测。

简易工况法包括简易稳态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3种。我国一些城市在2001年开始率先使用了简易工况法,但限于当时的条件,通常使用的是简易稳态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检测污染物浓度,不能检测出车辆的污染排放总量,且检测准确率只有65%左右。而瞬态工况法也由于设备成本高、维修复杂而不能被广泛采用。

检测方法
车型

单怠速

双怠速

简易工况
稳态

简易工况
瞬态

新车工况

化油汽车

电喷车(97)

×

电喷车

(国一2000)

×

×

电喷车

(国二)

×

×

×

电喷车

(国三)

×

×

×

电喷车

(国四)

×

×

×



目前,国内已经开发出升级换代技术简易瞬态(Vmas)方法,并在上海、山东、广东、辽宁等地示范应用,取得了成熟的经验和显著的效果。这项技术检测准确率达到95%以上,重复性非常好,而且可以直接检测出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总量,从而为城市市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并且还可以实现在线联网功能,真正达到科学检测与管理的目的。

据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颜铨莹介绍,简易瞬态检测法(Vmas)产品的创新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原有检测技术的浓度测量,创新为质量测量尾气排放,以克/公里计算,与新车检测一致,有可比性;因是以秒计算检测状态,能准确掌握机动车排放的变化,将为机动车技术改造和发展提供依据;实现了无人工操作,完全智能化,杜绝了各种作弊;实时传输检测数据,自动分析汇总污染物总量,实现了我国流动污染源的总量控制;检测准确率达到95%以上,降低了错判误判对车主带来的不公正率。

据保守估计,到2010年,中国家用轿车保有总量将达到1466万辆,其中城镇居民家用轿车保有量约1400万辆。到2020年,中国家用轿车保有量将达到7200万辆。而单纯北京市登记机动车拥有量就突破了300万辆,每天还将以约1000辆的速度增长。因此,选择科学的在用车尾气检测方法至关重要。

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83号

  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污染已开始成为城市污染的重要来源,部分城市的污染类型已从煤烟型转为煤烟和机动车混和型污染。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管,控制城市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现将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以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以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检测为保证,以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维修和报废为辅助,以发展可持续交通为根本,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全国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东部地区各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中西部地区逐步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部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三、主要任务

        1、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车达标

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委托工作,审核批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对在用车排放检测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检测单位按规范进行检测。
    各地应积极按总局确定的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开展在用机动车年度检测,对于不同种类或用途的在用机动车实施不同的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各地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分类的标志管理制度;对无标志的车辆可以采取限行、加大抽检力度等限制性措施。
    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检测应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车型和地域选用相应的检测方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先期开展车载诊断(OBD)排放法和目测法检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应选用经总局核准的仪器设备。
    省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与省级物价部门等进行协调,确定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逐步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制度。各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积极开展环保检验维修设备和配件的管理工作;维修单位和车主应按照维修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机动车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对维修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省辖市应积极开展在用机动车的达标抽查工作。以环保标志为手段积极开展路检工作,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视同达标,不再进行排放抽查;加大对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抽查力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停放地机动车的排放抽检工作。
    建立在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放检验,过户时应出示排放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
    各城市应加强公共机动车、出租车、运输等营运车队的排放检验,可根据当地机动车污染状况,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营运在用车的改造和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强化行政区内注册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过境车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过境

机动车视同达标,可不再进行排放检验。

        2、积极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开展国家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省辖市三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推动各省市逐步建设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机构,各地应按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全国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总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重点城市加强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的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可专门设立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点,科学合理布点,为逐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和处置的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对超过报废期的机动车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
     提高机动车的回收率,促进机动车回收部件的再利用。强化机动车废轮胎、废电池、废电子器件、废机油、润滑油和空调制冷剂处置的监督管理,研究并实施机动车报废的环保规定。

        4、逐步开展对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

    积极开展对加油站建设的规划和监管;对加油站运行发放环保许可证,强化加油站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对车用油品的监督检测。
    推动车用燃料添加剂登记制度建设,积极实施添加剂环保登记制度,强化对添加剂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与乙醇汽油等替代燃料的环境影响研究和监测,开展对燃气机动车的监督管理,科学指导燃气机动车等替代燃料机动车的发展。
积极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示范和管理,各地应积极开展对加油站油气挥发的监督管理。

        5、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

    在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设立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办公室,成立在用机动车排放专家委员会,支持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管理、技术、设备、检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及早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机动车污染防治人员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定期对机动车监督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6、及早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划

    各地应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促进依法行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可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省、市要制定可持续交通发展计划和清洁机动车使用规划。

         7、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宣传教育

    各地机动车环保主管部门应编制机动车污染宣传资料,开展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热线,促进公众参与机动车环保的监督。
     为提高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设立无车日和自行车日,并设立机动车环保奖,表彰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2005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1、 加紧定期检测的委托工作。2005年底前,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
保护模范城市所在省应全面完成对这些城市机动车定期检测的委托工作,总局将组织对委托工作的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先期组织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在全国推进该项制度做好准备。
       3、组织新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2005年下半年,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放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新标准培训;研究确定在用机动车排放限值,建立限值的核准程序;开展检测方法适应性研究,全面推动新标准的贯彻与实施。
       4、严格实施各项技术规范。各地应按照总局在用机动车检测站建站规范委托规范、检测设备规范、信息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加快在用机动车检测委托工作的进程。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2005年底前,有条件的省市应组建专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用车环保检测的委托工作及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源解析和分担率的科研工作;研究机动车排放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相 关 链 接 >>>  
  • 环境意识调查:9成居民认为汽车尾气污染大气 (30/05/07)
  • 北京市环保局:汽车排放国四标准拟08年实施 (29/05/07)
  • 老捷达西迁成都 车企抢占西部 警惕污染转移 (29/05/07)
  • 德国将为新车发排放证书 警示严重污染车辆 (29/05/07)
  • 大排量汽车应加征污染税 全面限制SUV车 (28/05/07)
  • 车用柴油国标08年实施 车用柴油环保更严格 (13/04/07)
  • 北京:检测场大肆造假 为重污染车大开绿灯 (05/04/06)
  • 欧Ⅲ油未标识 消费者难辨别 欧Ⅱ油高0.15元 (20/05/05)
  • 北京:今年实施欧3 08年实施欧4 抑制私车 (01/04/05)
  • 北京:欧Ⅲ实验室年底建成 新车须通过检测 (24/01/05)


  •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站点导航 | 帮助
    中国汽车资源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
    网络信息联络:webmaster@fedca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