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保护现场救人也要负全责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09/03 08:29 〗

 

  警示:交通肇事没保护现场 救人也要负全责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日前对郭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此案并不复杂,但可以给驾车人员警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最要紧的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警。如果没有保护现场,救了人也要负全责;如果不及时救人,更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95岁老人横穿马路 被刮倒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交通肇事案情:2006年10月某日上午,郭某驾驶公司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昌平区天通苑路段,遇95岁的老人李某横穿马路。看见老人时,车与人相距10余米远,郭某踩了刹车。当他看到老人已经过了中线又抬了刹车,认为可从老人后面绕过去,结果车左前侧的后视镜将老人刮倒。

  郭某立刻下车查看老人伤势,并把老人抱上自己的车,送去了附近的医院。在救治过程中,郭某在医院拨打122报案、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在郭某接受民警询问过程中,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未做任何标记 肇事司机要负全责

  交通支队认定:郭某虽积极救助伤员,但仍要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应当予以协助。”这意味着郭某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做的是:保护现场,抢救老人和拨打122电话。而郭某辩称当时老人不在斑马线上,也有一定责任,但郭某的说法无从证明:现场没有明显的刹车等痕迹,他也没有在现场做任何标记,就用肇事车辆运送伤员,破坏了现场,妨碍了取证;在医院才拨打122电话报案。他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交通支队认定:这起交通事故郭某负有全部责任,老人李某无责任。

  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送上了被告席。郭某很后悔:“我用自己的车把老人送医院,因为当时没有人,怕耽误了老人的治疗。我匆匆离开时,没有保护现场,没有做标记……”

  怎样依法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说实话,郭某积极抢救伤者是应肯定的,这也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保护现场也是法定的责任。当事故发生时,应当如何做呢?交通警察告之:

  ①先行报案,并将伤者的轮廓用粉笔、油漆等工具标记后将其送医,肇事车辆停在原地,设置路障保护现场;过往的车辆应当对伤者提供救助,及时运送。如果地处偏僻或当时没有其他车辆经过,应当报案后用粉笔、油漆将肇事车辆和伤者的轮廓划出标明后,再用该车辆运送伤者就医。

  ②司机还应当将现场图制作,有条件的话拍摄现场照片(现在不少手机有拍照功能)。现场图需要标记的包括车辆位置、碎片位置、人员倒地位置、刹车痕迹及车道标线等。日后,可将复印件交给警方参考。

  ③同时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留下证人资料,以供日后联络之用。

  ④联络保险公司人员。只要备齐警方开具的肇事证明文件及医疗费用单据,伤者或死者家属不通过肇事者,即可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理赔。

  针对郭某交通肇事案,他可以在现场打电话,叫来急救车、报案,保护现场。应该说,等待急救车到来比用别的车,尤其是肇事车(事故后多数车需要检修)运送伤员更利于保护伤员;在搬动伤员时,一些司机由于不能像医护人员专业操作,反而可能促其死亡。   (北京日报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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