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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之可疑 近一段时间,江苏法律界专家研讨民政局是否有权为流浪汉索赔,争得面红耳赤。事情的起因,江苏高淳县发生两起流浪汉被撞死的交通案件,主要责任均在肇事司机。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去年12月18日,县人民法院以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索赔请求权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诉求。上级主管南京市民政局,将支持高淳民政局继续打这场官司。
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是,如果肇事者“撞了白撞”,法律还有公平性可言吗?但是,国家机关介入普通民事诉讼,有违国家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索赔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受害者的近亲属,旁人无权索赔。
这个官司的实质,打的是钱。如果没有钱,不知道县民政部门是否还把自己当作流浪汉的“亲人”了?假如这个案子要连带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不知道县民政局是否愿意以“监护人的身份”挺身而出?
一些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如今真是掉进钱眼里去了,只要是沾钱的地方,八杆子打不着的地方也要削尖脑袋往里钻。你说流浪汉被撞死了,你“以社会救助机构及监护人的身份“上告索赔,可他们没被撞死之前,你干什么呢?你尽职尽责了吗?你如果尽到职责,他们又怎么会流浪呢?
还有一个问题,流浪汉被撞死了,政府部门以“亲人”的身份索赔,那么,假如流浪汉惹了事情,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或者伤害了他人,别人是否可以起诉民政局承担一部分责任呢?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你总不好意思说只管撞死了索赔,别的一概不管吧? 据说,县民政局为流浪汉出了丧葬费,有专家认为可以作为债权人,向侵权人追偿这部分费用。这个没有多少疑问,肇事司机完全应当承担。不过,我倒想起了一个故事,兴许对高淳县民政局有所启发。很多年前,青年湖公园有一“流浪汉”落水而亡。尸体存放和平里医院,每天收费若干元。经过东城警方排查,最终认定不是他杀。公园找不到死者家属,长期存放是一笔开销。主任将此事交给一个职工处理。某日,这位先生满脸通红地报告,事情处理掉了,得金钱若千元,付完医院停尸费后,余额请办案人员吃了一顿火锅,刚刚喝完大酒。原来,他把尸体卖给医学院供解剖用了。
有消息说,“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已被列为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评选中的候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现行救助体系存在法律盲点的情况下,此案是影响2006年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之一。我建议在研讨此案时,也把是否可以由民政局把流浪汉尸体卖给医学院以行使监护人及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为民政局增加一些收入作为一个问题或者子课题。现在,一些地方民政局基本上垄断了死人生意,去年有报道老百姓“死不起”的新闻。我估计,公园卖流浪汉尸体的故事,可能会让那些掉进钱眼的部门或人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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