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手续费失守4% 保监会严控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实施近四个月后,10月底,保监会一纸通知下发各财产保险公司,首次提出加强交强险的应收保费管理。
目前,交强险手续费每单4%比例的限额,已在竞争中名存实亡,10%甚至更高的诱惑层出不穷。多计应收保费和列支营业费用,正是不少保险公司推高交强险手续费的危险暗道。
“商业险出现坏账,影响的只是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为国家代办的交强险如果出现坏账,就是整个行业和制度的问题。”一财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忧心忡忡。
车险增量未增费
此次《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直指个别地区、个别公司存在的“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要求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一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透露,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和降低保费在各地各公司普遍存在。交强险的强制性带来了市场的扩大、投保车辆数的增加,大公司要稳住自己的阵营,小公司想扩大自己的地盘,价格战不可避免,统一的费率和手续费由此被击溃。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1-9月,22家获得交强险销售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1163.38亿元,比2006年1-6月增加了362.37亿元。2006年7-9月的保费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22.4%。
上述人士表示,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交强险执行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并不明显。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车险保费一直占全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近70%,而车险五年来的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8.58%。按照交通部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辆1亿多辆,其中汽车4600多万辆,摩托车6000多万辆,拖拉机1000多万辆。另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上述三大类车辆的投保率分别为58%、20%和小于10%。
“由此可见,交强险实施后车险保费收入的增加远没有预期的好。”上述人士说。
他同时表示,新增保费主要来自投保车辆数的增长,虽然在获得同样保障的前提下,目前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费之和比原来单纯的商业险保费略有增加,但实际上,这几个月来的车险单均保费却呈下降趋势,“可以说是增量不增费。”
一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人士透露,其深圳分公司2006年8月1日至10月1日的车险保单笔数近7000笔,是去年同期的1.8倍,但其毛保费收入只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单均毛保费为去年同期的60%。
来自深圳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2006年7—9月的车险单均保费均比实施交强险之前下降了400—500元。
手续费虚高两推手
车险销售的传统渠道是保险中介公司、车行和修理厂。因此,在争夺交强险的大战中,各保险公司纷纷在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上大做文章。
按照《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要求,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实际上,4%的手续费比例已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开出的“最低标准”。
北京一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透露,北京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各不相同,但除了个别公司的个别情况按4%支付,其他基本都在4%—10%之间不等,有的新公司甚至突破了10%。
竞争的压力来源于交强险的蝴蝶效应,一旦保险公司签不下交强险保单,后面的商业险就会跟着丢掉,因为大多数交强险客户一般都会考虑投保一定的补充商业三责险。
“手续费基本都要做到10%以上,最高可到17%—18%,但统一都按4%计入手续费科目,录入系统。”一中型财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士也透露。
列支营业费用和多计应收保费成为提高手续费的两大手段。
上述山东保险公司人士介绍,营业费用包含项目较多,比如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一般会分配给分公司一个营业费用比例,分公司继而把这一比例分配支公司和业务团队,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入账时用上述各类费用的发票贴补。
操作上,业务员一般会先行垫付手续费中高于4%的部分,保费入账后再用发票报销回这部分费用。
虚列营业费用虽然会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毕竟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变相减少了各业务层级的收入,而计入应收保费则可能直接导致了公司出现不可控的坏账。
一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介绍,很多公司规定一个月结算一次保费,并且都会考核应收保费率,因为应收保费率过高、拖的时间越长,无法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实际保费收入就会减少。
一财险公司人士透露,由于把手续费全部列支到营业费用可能比例过高,因此保险公司为规避监管风险,有时会将手续费分摊到应收保费项下,到期无法收回只能按坏账处理。
这正是保监会此次下文的背景之一。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对此,业内人士并不乐观。一位知情人士称,由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都是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按照约定时间统一结算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很难要求中介公司5天结算一次交强险保费,因此这种基于信任基础上的惯例很难被打破的。
中介未获利?
专业中介机构并未因高于监管标准的手续费而获利。前述代理公司总经理称,较之交强险实施前,代理公司的营业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交强险的手续费比例最高不会突破10%,而商业三责险一般不会低于15%,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保险中介机构收入的手续费却相应下降了。”
以普通的家庭自用捷达轿车为例,7月1日前投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约需交纳保费1500元;而交强险实施后,投保人在支付1050元的交强险保费后,如果再投保最低标准的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统颁费率A款为例,需再交纳保费738元,合计为1788元。
7月1日前的15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中介机构按15%收取手续费,为225元;而7月1日后的1788元保费,按10%和15%分别收取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手续费为标准,中介机构仅可收取手续费215.7元。
另一保险代理公司副总经理则表示,由于存在车行和修理厂两大竞争对手,专业中介机构拿到的手续费基本都用来打通客户资源,真正赚取的只有2%—3%,看似毛利高,其实净利润却降低了。
“车行和修理厂作为兼业代理,他们只把车险作为副业经营,可以把手续费全部返还给客户,以争取更高的主营业务收入,而专业中介机构在同样的手续费比例下则不具竞争优势。”该人士说。(孙轲/21世纪经济报道)
撞车之后反赚60元 交强险无责赔付让车主钻了空
● 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逆选择”行为开始凸现。 投保:只买交强险即可?
白领一族的黑龙江哈尔滨市市民王女士近日顺利拿到了驾照,难掩激动之情。“因为家里已有一辆旧的桑塔纳车,所以,暂时先开这辆。等开车熟练后,再考虑买新车。”王女士在电话一头这样说道。
刚刚拿到驾照的她,考虑到由于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打算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加强一下自己上道驾驶的训练,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从而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小心谨慎,直接上路行驶,也难免有个磕磕碰碰,自己的车要维修不说,还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王女士说,按照计划自己打算为车上足三者险和车损险,再花上五六百元,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在教练员的陪同、指导和保护下,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强化一下上道路行驶的技术。
此时,王女士的同事却教了她一招——如何钻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这名同事告诉王女士,现在,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自己是全责,购买交强险的对方也要在400元的限额内承担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作为驾驶价值不足5万元旧车的新手而言,主要的风险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碰、撞其他车辆的全责风险。
该同事向王女士解释道,这种风险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会超过400元,对方的损失一般也不会超过2000元。“假如你在驾车过程中,由于你的原因撞上他人车辆,由于新手肇事一般不会是大事故,2000元足以解决对方的赔偿问题,由于桑塔纳的配件非常便宜,400元也基本可以解决自己车辆的损失。而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情况下,你只要买一个交强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风险。”
听罢此言,王女士决定在购买保险时就只购买交强险。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既可以赔偿对方的损失,己方的车损也能得到赔偿,车损险也可以不必购买。王女士算了一笔账:“这样一来即省了有证练车的五六百元钱,车损险的钱也省了,里外省了一千多元呢!”据王女士所说,有这种看法的驾校学员还真不少。
索赔: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
作为新手上路的王女士果然没过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在上周,王女士在驾车经过一个丁字路口转弯时,因为当时过于慌张,一头撞上了一辆外地牌照的捷达车的后门。
毫无疑问,王女士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必须赔付对方所有的车辆损失,但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捷达车的车主也必须给予王女士4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金额。
经过定损,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给捷达车的车损确定为300元,而王女士的车辆损失为150元。
捷达车的车主在被告知也要赔偿王女士150元的车辆损失,并要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王女士办理理赔手续后,感到非常不理解。为了减少麻烦,经人指点,该车主决定以自己的车辆肇事后,没有找到肇事方为由,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车辆损失险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因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规定,由于第三方肇事导致的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损失300元的捷达车,按此申请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只会赔给捷达车的车主210元。
经协商,王女士给予捷达车车主90元的赔偿金,而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给王女士用以赔偿对方的300元赔款,被王女士用来自己修车。这样一场事故下来,作为肇事方的王女士共拿到300元理赔款,除去给捷达方的90元修车费及自己所花去的150元修车费,反而还赚了60元钱。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类似上述这种购买交强险的无责方,因手续繁琐而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的事例还真不少。这些因钻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的现象,值得大家深思。【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蕾】
律师: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下应下调费率 通过上述案例来看,交强险对于400元无责赔付的原则,事实上已经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产生了交叉。
也就是说,没有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一原则的话,王女士的车辆损失本来应该由王女士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女士购买车辆损失险的话),而现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直接导致了,在此种情况下,王女士的车辆损失险客观上是在400元范围内免责的。而原车辆损失险在确定费率时,根本就没有将上述免责因素考虑在内。因此,车辆损失险的费率应该考虑适当地下调,才能够保证车辆损失险的公平与合理。
我国保险业一直以来都希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施行,在减少保险公司为了订立保险合同而付出的展业费用的同时,承担起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转嫁的风险。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使得交强险的诞生有了法律依据。在我国交通事故年近50万起、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达10万人、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有责方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下,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来实现以人为本,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及保障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然而,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过高、保障金额过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尴尬频出,因此导致车辆保险消费者进行“逆选择”的现象也开始显现。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远未达到预想的数量。有报道称,在10月1日交强险过渡期结束后,哈尔滨市还有近10万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由于交强险费率过高,导致部分车辆保险消费者拒绝购买交强险、减少或是不再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现象出现。这使得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大量的风险自留下来,并没有按照保险业预想的,通过购买商业三者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过低(死亡时只赔偿5万元),若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身没有赔偿能力的话,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达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充分的事故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立法目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国际金融报 )
质疑交强险高保费低保障 质疑交强险5大不足 交强险买着方便理赔难 出险后"麻烦一箩筐"
交强险打折想象普遍 保监会严打贱卖交强险 争议:父亲开车撞伤儿子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争议:保险公司劝退高风险客户 消费者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