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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交强险高保费低保障 质疑交强险5大不足 交强险买着方便理赔难 出险后"麻烦一箩筐"
撞车之后反赚60元 交强险无责赔付让车主钻了空
● 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逆选择”行为开始凸现。 投保:只买交强险即可?
白领一族的黑龙江哈尔滨市市民王女士近日顺利拿到了驾照,难掩激动之情。“因为家里已有一辆旧的桑塔纳车,所以,暂时先开这辆。等开车熟练后,再考虑买新车。”王女士在电话一头这样说道。
刚刚拿到驾照的她,考虑到由于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打算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加强一下自己上道驾驶的训练,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从而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小心谨慎,直接上路行驶,也难免有个磕磕碰碰,自己的车要维修不说,还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王女士说,按照计划自己打算为车上足三者险和车损险,再花上五六百元,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在教练员的陪同、指导和保护下,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强化一下上道路行驶的技术。
此时,王女士的同事却教了她一招——如何钻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这名同事告诉王女士,现在,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自己是全责,购买交强险的对方也要在400元的限额内承担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作为驾驶价值不足5万元旧车的新手而言,主要的风险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碰、撞其他车辆的全责风险。
该同事向王女士解释道,这种风险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会超过400元,对方的损失一般也不会超过2000元。“假如你在驾车过程中,由于你的原因撞上他人车辆,由于新手肇事一般不会是大事故,2000元足以解决对方的赔偿问题,由于桑塔纳的配件非常便宜,400元也基本可以解决自己车辆的损失。而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情况下,你只要买一个交强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风险。”
听罢此言,王女士决定在购买保险时就只购买交强险。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既可以赔偿对方的损失,己方的车损也能得到赔偿,车损险也可以不必购买。王女士算了一笔账:“这样一来即省了有证练车的五六百元钱,车损险的钱也省了,里外省了一千多元呢!”据王女士所说,有这种看法的驾校学员还真不少。
索赔: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
作为新手上路的王女士果然没过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在上周,王女士在驾车经过一个丁字路口转弯时,因为当时过于慌张,一头撞上了一辆外地牌照的捷达车的后门。
毫无疑问,王女士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必须赔付对方所有的车辆损失,但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捷达车的车主也必须给予王女士4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金额。
经过定损,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给捷达车的车损确定为300元,而王女士的车辆损失为150元。
捷达车的车主在被告知也要赔偿王女士150元的车辆损失,并要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王女士办理理赔手续后,感到非常不理解。为了减少麻烦,经人指点,该车主决定以自己的车辆肇事后,没有找到肇事方为由,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车辆损失险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因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规定,由于第三方肇事导致的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损失300元的捷达车,按此申请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只会赔给捷达车的车主210元。
经协商,王女士给予捷达车车主90元的赔偿金,而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给王女士用以赔偿对方的300元赔款,被王女士用来自己修车。这样一场事故下来,作为肇事方的王女士共拿到300元理赔款,除去给捷达方的90元修车费及自己所花去的150元修车费,反而还赚了60元钱。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类似上述这种购买交强险的无责方,因手续繁琐而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的事例还真不少。这些因钻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的现象,值得大家深思。【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蕾】
律师: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下应下调费率 通过上述案例来看,交强险对于400元无责赔付的原则,事实上已经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产生了交叉。
也就是说,没有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一原则的话,王女士的车辆损失本来应该由王女士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女士购买车辆损失险的话),而现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直接导致了,在此种情况下,王女士的车辆损失险客观上是在400元范围内免责的。而原车辆损失险在确定费率时,根本就没有将上述免责因素考虑在内。因此,车辆损失险的费率应该考虑适当地下调,才能够保证车辆损失险的公平与合理。
我国保险业一直以来都希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施行,在减少保险公司为了订立保险合同而付出的展业费用的同时,承担起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转嫁的风险。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使得交强险的诞生有了法律依据。在我国交通事故年近50万起、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达10万人、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有责方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下,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来实现以人为本,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及保障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然而,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过高、保障金额过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尴尬频出,因此导致车辆保险消费者进行“逆选择”的现象也开始显现。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远未达到预想的数量。有报道称,在10月1日交强险过渡期结束后,哈尔滨市还有近10万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由于交强险费率过高,导致部分车辆保险消费者拒绝购买交强险、减少或是不再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现象出现。这使得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大量的风险自留下来,并没有按照保险业预想的,通过购买商业三者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过低(死亡时只赔偿5万元),若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身没有赔偿能力的话,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达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充分的事故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立法目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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