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流浪汉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法律空白
〖 来源: 国际金融报   28/09 13:31  --作者:黄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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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无名氏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有理吗?  
 
  频繁来往于上海和浙江两地的车主秦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本月初,从事服装销售生意的他,在开车前往浙江进货的途中撞死了横穿马路的一名男子。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撞死者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为由,拒绝给予秦先生理赔。

  秦先生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合同中未注明第三者是无名尸而保险人可以免责。”为此,秦先生希望讨个说法。

  撞到流浪汉

  秦先生在电话里回忆了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景。“那天,我晚上6点从上海发车前往浙江,由于天色渐暗,加上正在下雨,因此,当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时,我并没有及时踩住刹车,一下子撞到了他。”

  秦先生说,后来他把这名男子送进了医院,但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这名男子蓬头垢面,衣服十分破烂,看样子像是一名流浪汉。”

  秦先生随即向当地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先生和死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另外,为了弄清这名男子的身份,当地公安局查询了当地的户籍档案,并没有查到死者的身份。随后,公安局又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两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人来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因此推断,这名男子有可能是一个流浪汉,并非当地居民。

  根据当地交警大队计算,秦先生应该对这次事故承担部分赔款8万余元,作为对死者的一次性补偿。由于被撞死的这名男子是无名氏,无法找到其家属,因此,秦先生将这笔赔款交给了当地交警大队代为保存,并由交警大队出具收据。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为了这次事故,秦先生耽误了进货时间,等事故后续工作解决完毕后,秦先生随即回到了上海。没过几天,他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令秦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多礼拜后,保险公司竟给他拒赔的答复,理由是“被撞者是无名氏”。按照秦先生的说法,自己当初在购买车险时,上足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盗抢险”等,而这次事故也是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畴的。

  而保险公司随后给秦先生的解释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无名氏身份无法界定,无法作出理赔决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他至今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理由十分牵强。按保险公司的说法推理,难道因为死者是无名氏,我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表示拒绝赔偿吗?既然我已支付给死者赔偿金,保险公司就应该同样给予理赔。”

  相关法律空白

  为了拿到这笔赔款,秦先生屡次来到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但保险公司一再坚持不能给予理赔。无奈之下,秦先生说,“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秦先生随后聘请律师代为出面,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我仍然希望能够私下进行调解,我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毕竟,闹上法庭后,双方都麻烦。”

  在与保险公司调解中,秦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秦先生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有关“事故第三者是无名氏,保险公司就能免赔”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是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的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另外,律师还提出了另一个观点。“由于目前交警大队仍在继续寻找死者的家属,因此,将来很有可能会找到该死者的家属,无名氏的身份只是目前的定论。况且,秦先生已经将8万余元的一次性补偿金交给了交警部门代为接收,一旦找到其家属,这笔赔款将支付给他们。”

  而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一再强调,“公司并非无理拒绝理赔,而是死者的身份无法界定。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相关赔偿证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支付理赔款项前,保险公司必须要明确两点:一是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理赔金额如何划分;二是理赔金额支付给谁,而无名氏的权利主体并不明确。”

  记者试图就此事采访上述保险公司,但该公司以“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为由,表示目前暂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就本案引发的问题,记者同时走访了沪上多名律师及保险专家。

  普遍观点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当地交警大队在本事故中是否有权收取秦先生给予死者的理赔款。如果交警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反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近年来,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却没有跟着出台。每每遇到这类案件发生,一系列的保险纠纷也就相应而生。

  据沪上律师的观点,目前,惟一可作为本案参考法规的是,公安部《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该批复第二款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第三款规定:“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当地交警总队有权代领并妥善保管秦先生8万余元的赔款,故保险公司应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给予理赔。 (黄蕾/国际金融报)


   撞死流浪汉 保险公司不赔第三方责任险?      
 
  在成都做生意的谢从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出了车祸后,中国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会拒赔,拒绝的理由竟然是“被撞死的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无法理赔”。昨日,谢先生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给自己一个说法。

  A 事件租车回乡路上撞死流浪汉

  今年1月中旬,谢从生打算包车回江西老家过年。他来到成都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480元钱一天的租金包了一辆瑞风12座商务车。1月21日,谢从生等开着租来的这辆车上了路。22日凌晨5点10分,车子行至湖北省老河口市红山咀村2组路段时,突然一名男子横穿公路。“当时天上下着大雪,来不及刹车,一下把他撞倒了!”谢回忆道。众人下车查看,该男子已当场死亡。

  2006年1月30日,湖北老河口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承租人即驾驶员谢从生在事故中与死者负同等责任。由于在老河口市没查到死者的户籍档案,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意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一则“认尸启事”,但均无人来认领尸体。谢推测,这名老年男子衣着残破,又没有亲属认领,可能是个流浪汉。

  B 纠纷买了保险公司为何不“认账”?

  6月20日,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计算的标准,谢将应承担部分赔偿款共计58468.50元,交付给了老河口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该部门出具了收据,其中对于死者一次性补偿的57800元由当地交警大队代为保存。另外,维修该商务车花费维修费6381元钱,也由谢从生垫付。

  “当时是我去湖北办理的手续,就想反正先付了钱,保险公司会赔的。”谢说。因为,租车给谢那家汽车租赁公司,已于2005年10月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及免赔特约”、“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等。

  可当谢从生回到成都,找到该保险公司希望他们赔付时,对方的说辞让他傻了眼:“那尸体无人认领,属于‘无名氏’,按公司内部规定不予理赔!”

  C 困惑为啥不赔没有相应法律条款?

  日前,谢聘请了代理律师孙健、杨彦林去跟大地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调此事,对方均以“被撞的是‘无名氏’”为由拒绝理赔。但孙、杨两位律师认为,在该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有关“第三者是无名尸而保险人可以免责”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目前是‘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的权利。”杨律师说,他们(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眼看无法协商,谢从生只得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裁定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给他“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58468.50元。

  该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黄卫称:“我们不是不理赔,是对被撞死的‘无名氏’身份无法界定。”黄说,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很简单,‘无名氏’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又无人认领尸体并代表他行使权利。”他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该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理赔金额如何划分,二是理赔金额付给谁。

  当记者询问该保险公司内部是否有关于“撞死‘无名氏’便不理赔第三方责任险”的规定时,黄卫以“对方走司法程序,这点我们欢迎”回避了该问题。(董馨 李正强/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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