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交通肇事案4类型 家用车肇事占首位
〖 来源: 北京日报   17/08 17:20 〗

 

 从2003年截至2006年6月30日,房山区检察院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9件,这些事故造成174人死亡,126人受伤。这几年小客车在家庭中普及,肇事有58起,占肇事车辆的36.5%——
 
家用小客车肇事占到首位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陈颖 赵海莉
 
 


  小客车肇事在各种车型中已占首位,与之相当的是货车、专项作业车等车辆肇事57起,占35.8%。

  交通肇事案件有四大类型。
  
  1 肇事逃逸,后果最严重

  案件:近日,卢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去年年末一天晚上,卢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行至北关路口闯红灯强行通过时,刚满23岁的张某步行由南向北通过路口,四轮农用运输车前部将张某撞出,造成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逸。

  根据对房山区2003年-2006年上半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分析,像本文开始的卢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有43件,占案件总数的27%。刑法把逃逸行为规定为一种加重处罚情节,理由在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客观上逃逸行为使肇事后的抢救工作无法及时正常进行。

  检察官认为,应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者,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

  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超载行车等。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在交通肇事案中占到11.9%,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比率是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几率高达27%。司机在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案件:郭某酒后驾驶“奥拓”牌小客车驶入由西向东机动车道,适有石某驾驶三星牌中型普通客车(上乘李某)由东向西驶来,小客车前部与中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撞,造成石某死亡,郭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检验,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mg/100ml。在已受理的案件中,醉酒驾车肇事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竟有高达154.1mg/100ml的。

  2、超速驾车。在超速行车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的感知车内外的变化。遇到突发情况,司机往往用快打方向的方法避让、或者以为紧急刹车就能够应付,但在事实中常常是因为车速过快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避让已经不能够发生作用,更易发生相撞或者侧翻等交通事故。

  案件: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全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的货车因故障头北尾南停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全挂车因超速行驶,判断错误,其右侧撞击在刘某正在修理的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3、超载行车。车辆的限载是为了车辆行车安全,是对车辆各部件所承受的重量实行安全限量。但有些车主、司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装载比核定的载重量超出几倍之多。实验证明:时速在30公里时,重量大于3吨的载重汽车,每增加一吨的重量,制动距离则要延长0.5-1.0米。超载使车辆的安全性能下降,导致刹车性能差,制动距离拉长,遇到紧急情况,车辆不能控制。

  案件: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一路口时,适有常某驾驶的“富康”牌小型客车在路口西侧遇停止信号等候,刘某发现红灯时,距离客车20余米,但是因为车上拉的货物多,刹车停不住,撞在“富康”尾部,又将由南向北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年仅14岁的冯某撞倒,造成冯某死亡。后经刘某供认,其驾驶的车辆核定载重为40吨,而当时车辆已超载了31.59吨,经认定刘某驾驶的车辆超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4、设施不齐。这类问题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王某驾驶“长安”牌小客车行驶至一路口,遇红灯停在第二条机动车道内等候放行,适有董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向北从第一条机动车道驶来,董某发现红灯踩刹车时,其车上所装电力设备向右滑落,砸在长安小客车车顶上,造成王某当场被压死,小客车损坏。经董某供认,他拉的电力设备是转盘两个,前后两个平放在车厢内,该车辆因没有厢板,所拉的货物也没有固定,遇到情况刹车后,一个转盘向右侧滑落,造成此次事故。

  3 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驾车技能差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司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交通规则;有一些驾校突击培养驾驶员,很短的时间内就培训起一批驾驶员,这样的驾驶员技术基础不牢,遇到特殊情况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处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统计分析还显示,交通肇事者被判缓刑的占案件总数的52.9%;其中有一些就是没有经过培训或伪造证件开车,引发事故。检察官认为,缓刑的大量使用,可能削弱法律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震慑力,一些安全观念淡薄的驾驶人员对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认为可以用钱消灾,就算判刑大不了就是个缓刑,抱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

  案一:李某驾驶“夏利”牌小客车(上乘三人)由北向南行驶时,车前部撞上一块石头后,因驾驶技术不牢,遇突发情况后不知所措,小客车右侧与对面驶来的全挂大货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名乘车人死亡,一名受伤,两车损坏。

  案二:侯某驾驶一辆工程机械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适有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其前方同向行驶,无证驾驶工程机械车的侯某因躲避不及时,其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后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摩托车损坏。

  4 被害人不遵守交规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在所办理的案件中,检察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发生,是与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很大关系,这种情况占到交通案件的6.3%。

  案件:在2006年3月28日22时许,李某驾驶“帕萨特”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赵某在红灯的情况下,由北向南在人行道内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李某驾车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过程中,轿车前部将自行车撞出,造成赵某死亡,经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在红灯时骑车通过人行道内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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