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有漏洞 交强险遭遇"被撞却要赔钱"尴尬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03/08 09:11  --作者:樊大彧 侯毅君 〗

 

讨论:“交强险”中无责财产损失不应该赔偿   

交强险赔付遭遇4大尴尬    新交强险实施遭遇尴尬 无责车要为事故掏钱

车险理赔次数挂钩来年保费 小事故最好私了   交强险实际赔付遭遇4大尴尬:异地出险难保障

交强险实施过月仍未被“消化” 部分车主心存疑虑还在观望  “交强险”之后的新商业三责险存在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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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遭遇“被撞却要赔钱”尴尬

  目前本市五家主要财险公司已就无责赔偿达成临时协议
 

  新闻事件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强险,目前已实行一个月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交强险的赔付过程中出现了被别人的车撞了,却还要赔给对方钱的尴尬事。北京的侯先生就这样赔出了400元钱。

  几天前,侯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侯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侯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的侯先生,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这让侯先生很不理解。

  侯先生介绍,当时对方带他去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问他的车有没有上交强险。侯先生上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就告诉他,他的保险公司也要赔付一定的钱,不管谁的责任。结果侯先生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侯先生300元。侯先生说:“我不理解为什么我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的保险公司还要赔他钱。原来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手续太烦琐。”

  那为什么对方有责任却只赔了300元呢?原来,对方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还没有到期,按照三者险的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300元即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这让侯先生感到很冤枉。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像侯先生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过几例,客户大多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难以理解,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遇到很多困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说:“现在我们认为最大的一个困难是无责,无责也要赔偿400元,这是条款规定的,客户在接受上现在有困难。”

  北京对策: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

  本报讯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出现了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须为肇事者“奔波”索取400元无责赔偿的尴尬。昨天记者获悉,目前北京五家主要财险公司已就这种“尴尬”达成临时协议———“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无责赔偿。

  根据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先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查勘现场、为事故定损,在对方车辆修理后,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其领取赔偿。这一套程序对事故中的无责方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一位被撞车主,在索要赔钱的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肇事者索赔,“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要去两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目前交强险制度在执行中最为不合理的地方。”有专家认为。

  交强险在索赔上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不同,除有责赔偿外还包括无责赔偿。其中,财产损失部分的无责赔偿最高为400元。

  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初,在保监局的协调下,人保、太保、平安、大地和中华联合等五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起相互协调机制,其中就考虑到上述“尴尬”。

  “在交强险投保人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为肇事方办理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双方均在我们五家公司承保,我们将替客户‘跑腿’。无责客户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不须到处‘奔波’,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双方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并且垫付不高于400元的无责赔偿,之后向无责方的投保公司追索。”一位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个办法是为了顺利执行交强险条款,不得已而实行的权宜之计。”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交强险投保人享受到了这种“贵宾”级的服务,“但不普遍,北京一天交通事故上千起,如果每件理赔都须保险公司这样办理,肯定忙不过来”。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交强险投保客户还不多,等到明年现有商业三者险到期,客户纷纷转投交强险,到时无责理赔的矛盾将大大尖锐。

  焦点分析:新制度下的新问题

  无责赔偿,一个新的名词,体现着新道路交通法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着交强险让全社会受益的原则。然而,在现实执行中遭遇到“尴尬”。

  首先就有部分车主表示不理解,“我没有责任还要赔钱?”但“赔钱”是普遍存在的,不是针对某人,今天“赔”明天可能“获赔”,只要公平就好。

  但是媒体报道的“肇事者比受害者获得赔偿更多”的案例,就让人有点“不舒服了”。好在400元和300元相差还不太远,况且目前处于交强险实施过渡期,看在老商业三者险即将被淘汰的份儿上,也可以不过多计较。

  如果说无责赔钱从“原理”上还可以接受,无责赔更多的钱因为是“过渡期”也能忍受,但是现在无责不光赔钱还要“赔”时间,这就有点“不可理喻”了。难怪保险公司都看不过去了,默默地但有条件地承担了下来,并把临时达成的协议称为试点,他们等待着监管部门出台成熟的办法。不过,随着交强险投保数量的增加,这种公司对客户的“迁就”也会达到极限。新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带来新问题,希望监管部门快点解决这个“小小”的瓶颈。

  新闻链接:本市首例交强险索赔案立案新旧规定交替引发理赔争议

  本报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老商业三者险正处于交替局面,这一期间出了事故,老商业三者险究竟能不能“享受”交强险的“待遇”?日前,东城法院受理一起强制保险索赔案,就涉及这一问题。投保人沈某以未按强制险规定理赔为由,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强制保险索赔案。

  原告沈某今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7月3日,他的司机鲁某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沈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我的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教授说,在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之间,会存在一个交替期。7月1日后,如果发生事故,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者险补充的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而律师范伯松认为,按照约定,7月1日前上的保险应按照老办法来理赔,而不应按新条例实施。(北京青年报:樊大彧 侯毅君)

   三者险无责不赔保险公司耍赖皮?  
 
  一名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的无责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强险条例实行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无责赔偿——虽然该案目前还有待法院最终判决,但业界普遍认为,这起官司暴露了交强险投保过渡期中的“法律空白”。

  无责车主认倒霉?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有责赔偿,而具有强制保险性质的交强险执行无责赔偿。”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车辆保险事业部毕征总经理表示,在交强险实施后,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都有所改变,但赔偿原则没有变。“这就是说,商业车险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无责便得不到赔偿。”

  有过错撞了人的车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没有过错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却只能“自认倒霉”,这样公平吗?许多车主觉得保险公司这么做就是“耍赖皮”。

  对于车主们类似的质疑,不少保险公司都显得很无奈。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朱卫东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明显区别,就是赔偿责任上是实行有责还是无责。目前的商业车险是根据有责赔偿原则进行费率测算,因此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而言,车主购买以有责赔偿原则测算出的商业车险产品,就只能享受对等的赔偿责任,不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但承保风险大,而且也有失公平”。

  政策法规不明确?

  “尴尬”的产生,其实就是因为以往的商业车险产品,没有能从车主与事故受害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对于以追求赢利为目的保险公司而言,考虑的是如何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责需要赔偿,但也只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一家保险公司法律部负责人说,按照以往法院的判例,在败诉后,保险公司一般也只承担全部损失的10%。“但是交强险实施后,无责赔偿部分已由交强险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回归’有责赔偿。”

  在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施行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到期的车主,并不需要马上投保交强险。而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从今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施行,到明年6月29日的这段时间,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存在买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并存的局面。

  法官理解有偏差?

  暂未投保交强险,但却持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事故中无责又该怎么办?一些地区的法官便对新政策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疑问最集中的就是在交强险过渡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还将承担原有的无责赔偿。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认为,根据交强险等政策规定,商业险实行有责赔偿,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事实上,据知情人士透露,最近一段时间,在江苏、浙江等地,也有类似的商业车险车主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无责赔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给浙江省高院发出解释,其中明确了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性质,保险公司可按商业条款进行赔付。该人士还表示,此解释近日还将转发到全国其他省(市)高院。

  不过直到截稿时,记者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确认消息。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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