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仍未被"消化" 部分车主心存疑虑观望
〖 来源: 中国汽车资源网   03/08 08:22 〗

 

  交强险实施过月仍未被“消化” 部分车主心存疑虑还在观望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超过一个月。一个月来,交强险已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对于这一面世不久的全新险种,不少车主仍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消化”。经过记者多方观察了解,目前部分车主还心存疑虑,处于观望状态。

    记者近日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进入7月以来,车险投保数量较6月份火爆的市场有所降温。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除了少数车主提前投保或续保因素外,仍有许多车主对交强险、新商业险持观望态度,从而处于无保险状态。

    实际上,为了确保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各大财险公司都已做了充足准备,对商业车险进行了相应调整,一系列新的服务举措也相继出炉。面对各大保险公司各种各样的车险产品、服务组合,一些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很难做出最后决定。

    记者特地向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由于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价格,而新商业产品价格差异也很小,专业人士建议车主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尽量考察保险公司信誉、网点规模、理赔服务等因素,理性选择购买。同时,由于各家公司也有一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需要购买商业车险的车主,最好考虑该公司商业车险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特色服务。

    目前距离10月1日交强险大限还有两个月时间,业内人士预测,八九月份交强险销售将会达到一个高潮。(北京现代商报)




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第一案

    商报讯(实习记者 李建兴 通讯员 黄兆峰)昨天,东城法院受理京城第一起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案。车主沈某在一起无责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伤者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定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照交强险无责赔偿,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这起官司引出了目前处于过渡期的交强险投保的“法律真空”。

    原告沈某于2006年6月22 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机鲁某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某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人民币1508.6元。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沈某和鲁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共计1774.6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就过渡期内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据赔或只赔10%的无过错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北京现代商报 王晓莹/图)

  “第三者”引发官司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第一案
 
  交强险引出“法律空白”  
 
   本报讯(记者邱伟通讯员黄兆峰)记者今天获悉,东城法院受理了京城第一起适用交强险条例索赔的案件。一名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的无责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强险条例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交强险无责赔偿。这起官司引出了目前交强险投保过渡期中的“法律空白”。

  无责车主遭拒赔

  车主沈先生于今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女士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鲁女士和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1774.60元。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此案损失数额在无责赔偿限额内,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损失的10%,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交强险。

  过渡期暴露“法律空白”

  在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规定施行后,绝大部分司机的第三者责任险仍未到期,因此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这就形成了一个投保交强险的过渡期,其中最长的过渡期是从今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施行到明年6月29日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到期,本案原告沈先生就属此种情况。而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明显区别就是能否无责赔偿。在施行交强险条例之前,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合同条款约定之外的无责赔偿的责任。交强险施行之后,无责赔偿由交强险来体现,而第三者责任险将逐渐恢复其本来面目——按责赔偿。

  但如果正处于过渡期中的司机发生了无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拒赔或只赔10%的无过错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记者就此进行了一些咨询,保险公司都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不赔。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过渡期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视同于交强险,成为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无责赔偿的依据。这将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认定。而有关专家认为,从及时有效抢救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无责赔偿不能出现过渡期的“真空”状态。(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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